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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追求生儿子,给代孕1100万,被妻子如果数
来源:http://www.cavpx.com  时间:19-07-24 03:12
摘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彭世民(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彭世民(男,化名)与陈小珍(女,化名)于八十年代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

  彭世民家大业大,因受传统风俗的影响,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世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代孕女性曾美丽(化名)。经过交谈得知,彭世民有生子之想,而曾美丽也有配合之愿。

一男子追求生儿子,给代孕1100万,被妻子如果数

  后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

  过后不久,两人共同在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世民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美丽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美丽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

  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世民瞒着合法妻子陈小珍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美丽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世民还向曾美丽出具《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美丽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儿子由曾美丽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2016年,陈小珍向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世民与原告陈小珍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美丽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世民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美丽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一男子追求生儿子,给代孕1100万,被妻子如果数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彭世民在未与原告陈小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美丽转账,并向被告曾美丽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被告曾美丽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小珍的财产权益。

  3.被告曾美丽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曾美丽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被告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限被告曾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小珍1100万元。此案现尚在二审诉讼期。

  妻子装傻故意坑害代孕女性同胞

  怎么看怎么像这男人拿代孕当借口转移财产给小三

  莫名想起郎咸平

  一个女人的辛苦血汗钱被另一个女人骗走,女人生孩子实在是太吃亏不划算,除了追回欠款,还要讨回姓氏权。

  代孕妈妈是个傻子吗?她可以跟男人要求抚养费,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同等权益的。

  @棺材于 2018-10-12 15:30:44

  莫名想起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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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了,真是叹为观止啊,这教授不简单啊,第六位前妻我的天啊,据说,还是因为教授好歹‘克制’的结果。

  看完就一个感觉,法人不是那么好当的,那些注册个糖豆钱就让你当法人的老公啊前男友啊还有亲戚啊,都让他们死远点吧。哈哈哈。

  这回生育没价值了?

  哈哈。

  下一步这两口子就会追讨抚养权了,女的单亲而且卵子并非自己的,而男的是夫妻两方又有钱,而且确实是男的小孩,细思极恐

  这法院的法官是法盲,你一个法院谈伦理道德不是扯蛋么?

  法院就是讲法的,伦理道德没有形成法律就与法院无关。能形成法律的伦理道德都已经形成了法律,不能形成法律的伦理道德就说明它们不具备法律条件,因为法律是死的,没有多少机动回旋余地,而伦理道德是活的,是机动的,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能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而这正是伦理道德相对法律的巨大优势。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不是法律,只是法规,法规是部门制定的,法律是人大制定的,两者具有本质区别。法院负责裁决法律,至于违反法规,应由相关部门来处理,在相关部门能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越俎代庖。

  11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法理上其中550万属于丈夫可支配部分。所以,应裁决550万为代孕女子所有,然后这位丈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可支配部分减少550万,这才是公平的。

  代孕固然违反道德,如果代孕女子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那么那位丈夫又该受到什么惩罚呢?如此道貌岸然的裁决结果,显著不公平。

  毫无疑问,法律未必能一定保证公平,因为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法律不可能做到保证绝对的公平。

  不提倡代孕,但代孕客观存在,这是阻挡不了的事实。

  当代孕具有很大的客观存在现象,那就到了为代孕立法的时候了,如果一定要禁止代孕,那就要形成严格的法律,明确规定因代孕产生的一切交易都非法,一切交易费用罚没充实国库,同时还要额外在加罚双方。

  如果是有选择性允许代孕,比如有些特殊情况,那么就要明确代孕的各项权利。

  在根本没有明确禁止代孕的法律前提下,法院的这种胡乱判决就是扯蛋的。

  法规就是一个部门规定,约束力是相当低的。交通法是法律,人们尚且偷奸耍滑,区区一个行政部门的法规,一个部里就能自行制定的法规,算个屁。

  如果有一个好律师,那个代孕女是一定能争取到自己的550万的。可惜,代孕女也是可怜的人,哪请得起好律师,只能被道貌岸然审判了,当然,也有很大部分的自作自受,但事已至此,生活仍需继续。

  说好的生育价值呢?

  这法官肯定没来婆媳版接受过理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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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I文笔不错

  生活是花8个小时去买菜,然后做一顿饭;而生存是花8分钟买包方便面吃掉。

  再次证明结婚证坑富男。

  这个案例里面,如果男的信用好,代孕女不同堕胎。

  正常生产,然后交给男的,或作为孩子的保姆(不影响结婚)抚养孩子。

  男的支付给她抚养孩子的费用,一点法律问题也没有。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和地位。

  已经生了一对双胞胎了。男的只要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就行,完全合法。

  楼主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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